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育督导政策,按自治区制定的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及业务要求,组织实施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制定全市的教育督导计划及有关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对全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所辖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全市“两基”的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全市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检查、指导;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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